文|梁海明,盘古智库学术委员、香港经济学者,原文首发于新浪财经
日前公布的“十三五”规划建议全文中,提出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在内地创新企业、互联网企业如雨后春笋,冒地而出之际,“香港还有无创新能力?”、“香港失去创新力了吗?”成为了笔者近期在出席一些以创新、创业为主题的论坛时,最常被提问到的问题之一。
为此,作为演讲嘉宾的笔者,曾仔细查阅相关资料,
发现香港的创新力没有外界想象中的弱,相反其实还很强。
目前,
香港的文化、创意产业和创新及科技产业现已占香港
GDP
的约
6%
,高于旅游业的
5%
,晋升成为了继贸易及物流业
(23.9%)
、金融业
(16.5%)
和专业服务及其他生产性服务
(12.4%)
之后的香港第四大支柱产业。
香港的不少创新产业,甚至改变了移动互联网的历史。例如我们微信中语音传送功能,最早是由香港公司“Green Tomato”发明的,该创意被腾讯团队借鉴,改变了全球用户只能发送文字短信的方式。
在国际上,香港的创新能力名列前茅。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日前宣布,该校将在香港建立其首个海外创新中心,显示外国看好香港的创新潜力外,由美国康奈尔大学、欧洲工商管理学院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发布的《2014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香港的排名超越被公认为Startup Nation的以色列,成为唯一挤身首10名内的中国城市。在这个排名中,排在第一的是瑞士美国名列第六,中国内地则排在第廿九位。
为什么香港的创新力会这么强?其中的原因除了香港的大学科研能力国际一流,教育水平高,培养了一大批创新人才,以及政府的大力支持外,
最大的一个因素,笔者认为是由于香港的创新产业暂时没有出现明显的垄断,因此香港的创新种子才能遍地开花,促使相关产业成为了香港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香港的创新、互联网产业之所以暂未出现垄断,一方面是由于既得利益集团在香港传统行业已经进行了长年的管道垄断,获取巨额利润,暂未插手他们视为
“
蝇头小利
”
的创新、互联网产业。另一方面,外来的国际大型科技公司大多认为香港
700
万人口的市场容量太小,对进入香港市场有些
“
不屑
”
。
在香港本地商界、外来巨头普遍疏于防范、未有恶意垄断之下,香港的创新、互联网产业竞争并不激烈,自然能够高速发展、遍地开花。
虽然香港的例子比较特殊,但这个例子至少可以提醒中国内地在发展创新产业的初期阶段,要考虑如何面对、解决垄断的问题,这也往往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事实上,在当前的内地互联网领域,几大巨头垄断之态已经出现,尤其是资金雄厚的巨头进入某些市场时可以采取低价竞争,大面积补贴的方式,往往令小的对手难以生存发展,甚至尸骨无存。
我们必须看到,首先人的本性追求垄断。美国《纽约时报》曾报道过,游戏《大富翁》发明者美国人伊莉萨白-玛吉(Elizabeth Magie),曾为《大富翁》设计了两套游戏规则,一套为反垄断,游戏中有人创造财富后,所有玩家都能够获得回馈;另一套规则是垄断式的,各玩家只有努力狙击对手,才能成为大富翁。由于人的本性使然,都希望独霸鳌头,最后这个游戏流传至今、获得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游戏迷喜爱的版本,都是垄断式的版本。
而且,企业的创新、创业,最终也是为了垄断。美国硅谷创新人才众多,创意十足,但无论是Google、facebook还是PayPal,一直都能占领市场,依靠的就是他们产品服务独一无二,其它竞争对手难以匹敌,能够大面积占领市场的服务,才是企业发展的康庄大道。许多人往往认为资本主义的精神是竞争,但事实与直觉相反,要发展出好的创业模式,企业应该要保持垄断,并回避竞争。
即使在经济学上,某种程度上的垄断也是站得住脚的。美国克莱蒙森大学(Clemson University)经济系副教授徐家健曾引用芝加哥经济学派的相关理论称,政府要想透过竞争法管制产业链中制造、批发、零售等之间从上而下的“纵向关系”,后果往往是误中副车,因为“纵向限制”(Vertical Restraint)除了影响垄断之外,也会影响到市场的经济效益。
他还指出,芝加哥经济学派并不是认为所有“纵向限制”的商业行为都对社会有益,不过提高经济效率的“纵向限制”不容忽视,只是如果政府要正确无误地分辨出少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业行为又成本不菲,因此建议政府“宁纵莫枉”,才是竞争法对“纵向限制”应有的务实态度。
这观点对于中国而言,笔者认为在相当程度上也是适用的。中国要发展创新产业、互联网产业,除了扶持中小型创新、互联网企业发展之外,也要给予大型相关龙头企业的发展和生存的土壤,让他们在充分竞争中走向自然垄断(Natural Monopoly),这样才能真正做大做强,并进一步成为国际顶尖企业。这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晋身成为高科技大国都大有裨益。此外,笔者在多个场合均强调,中国要成功落实“一带一路”倡议,企业要“走出去”,也不能错误以为只把落后的产能输出去即可,这种想法非常有害,不会得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认可,沿线国家想要的更多是中国一流创新企业所输出的“洋科技”,而非“土科技”,也只有如此,中国企业才能较顺利地“走出去”,“走进去”以及“走上去”。
因此,笔者认为,
在发展创新产业的初期阶段,政府应该容忍创新、互联网产业自然垄断的出现。与此同时,在发生恶意垄断,刻意扼杀同类型创新企业生存空间的排他性垄断,尤其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权益时,政府则应当加强立法,加强管制,保护尚在襁褓之中的创新、互联网企业,给予中小企业一个类似香港当前的生存、发展土壤。
至于中小型创新、互联网企业自身,则不应太过纠结于行业的垄断,甚至是向政府施压压力要求管制垄断,反而可以通过模仿市场领先的企业,模仿它们更优秀、更经济、更独到的做法,让先行者先进入市场,并在它建立恶意垄断之前快速跟进,后来居上,拥有足够灵活性才是企业的发展之道。
何况,创新并非只是“崇拜新奇”(Fetishismof Novelty),发明出全新的产品,无论是改良产品设计、使之更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创新”,还是改善生产流程、物流体系的“流程创新”都有可能是创业契机,也都可以推动中小型创新、互联网企业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