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美丽新湖南建设的制度保障
发布人:肖新祥发布时间:2019-12-24分享到:
肖新祥:筑牢美丽新湖南建设的制度保障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并将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湖南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加快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提供有力制度保障的决议》也明确提出“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建设生态强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绿水青山是湖南的一张名片。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特别强调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要求全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真正把生态系统的一山一水、一草一木保护好。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湖南把“美丽”上升为执政愿景,明确了“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的发展目标;从“两型湖南”“绿色湖南”到建设“生态强省”,近年来湖南生态环境质量得到较大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高。与此同时,湖南生态文明建设仍面临很大挑战:由于粗放式发展累积的历史欠账不少,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任务还很繁重;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与优质生态产品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体制机制建设与新的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加快推进美丽新湖南建设,最重要的是坚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为生态强省建设筑牢制度机制保障。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就是要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一是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支持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二是加快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制度,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三是成立高级别的生态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省工作,组织实施规划编制、方案制定、任务分解、督促考核等事项,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保护体系。
——健全生态环境治理制度
应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强对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等自然生态的保护。
一是以重点工程为抓手,加大以湘江治理为突破口的“一江一湖四水”全流域治理,构建分解明责、监督履责、追责问责的完整链条,带动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的保护与治理;二是深入开展综合治理,向土壤、大气和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拓展;三是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落实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行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普遍实行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四是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不断探索南山国家公园、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保护的体制机制创新,并依托自然保护地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
——构建生态经济政策体系
构建生态经济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企业三方联合参与、协同发力。
一是完善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推进长株潭一体化、环洞庭湖经济区建设、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推进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发展绿色循环低碳经济。推进能源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二是推进湘江流域和洞庭湖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实现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逐步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三是重点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的林业碳汇交易,探索湖南区域性林业产权交易、节能量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等市场化模式。
——创新生态环境法治体系
湖南具有大量依法治省的成功经验,这些经验可以沿用到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创新之中。
一是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二是完善自然资源督察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三是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环境保护专门法庭,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湖南师范大学基地特约研究员)
(来源:湖南日报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