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培勇:现代财政与公共财政并不矛盾
发布人:高培勇发布时间:2015-12-23分享到:
高培勇:男,1959年1月生于天津市,汉族。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委员会经济学部执行委员。主要研究专长为财税理论研究、财税政策分析。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用经济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财政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审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理事、北京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财政学会副会长、北京市经济学总会理事等多种社会职务以及二十余所高等学校特聘或兼职教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确定为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那么,现代财政制度与公共财政体制之间是什么关系?一些人在讨论中把二者对立起来,这显然没有正确理解中央战略意图,对于实践推进和理论发展都没有好处。
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是对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属性特征标识的财税体制改革目标。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虽已持续多年,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并未形成一个能够统领整个财税体制改革的概念。直到1998年,随着财税体制改革转入整体体制机制构建,决策层作出了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决定:逐步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从根本上说,公共财政体制的主要着眼点在于财税体制的属性特征。之所以用“逐步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标识财税体制改革目标,是因为只有公共财政性质的财税体制才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会作出“搞市场经济,就要搞公共财政”的理论判断。
与之不同,现代财政制度的主要着眼点落在财税体制的时代特征上,是对应国家治理现代化、以时代特征标识的财税体制改革目标。它是在全面深化改革总棋局中、立足于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相匹配而形成的概念,意在强调只有跟上人类文明发展进程的现代化财税体制,才是可以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
由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到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体现了与整体改革进程相协调的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阶段性特征。
其一,实现国家治理的与时俱进是我国社会的又一次“赶考”,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财政理应充当先行军。经过30多年的财税体制改革,我国已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共财政体制基本框架。在公共财政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属性特征已趋显著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强化其时代特征,跟上时代发展进程,打造现代国家财政制度的一般形态,必然作为一个新的改革发展目标提到我们面前。
其二,迄今为止,在我国改革文献中以“现代”二字前缀某一领域制度安排的情形不多,一般均属重大改革,例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正如国有企业制度改革需要以现代化的企业制度为参照系一样,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财税体制改革也要以现代化的财政制度为参照系,同样需要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规则和基本做法。故而,在时隔约20年之后,面对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历史潮流,将“现代”二字与“财政制度”对接,并以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标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目标,其意义不亚于当年的国有企业改革。
所以说,公共财政体制与现代财政制度并不矛盾,而是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是一脉相承的统一体。前者对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属性特征标识财税体制改革目标,表述为公共财政制度;后者对应国家治理现代化,以时代特征标识财税体制改革目标,表述为现代财政制度。
进一步观察还可以发现,二者都是基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税体制、标识中国财税体制改革方向的需要而提出的概念。况且,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参照系,既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做法,也有体制转轨国家的经验教训,当然也包括我国自身财政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显然,这些都属于现代财政制度范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围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相关部署,其参照系就是现代化的财政制度形态。或者说,就是在立足我国特殊国情基础上,广泛借鉴包括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在内的当今世界财税体制的一般规则和基本做法。
作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目标的高度概括,无论公共财政体制还是现代财政制度,实际上都是开放性的概念。换言之,它们均是植根于我国国情、海纳百川汲取人类社会文明成果的产物。与此同时,孕育于实践,萌生于实践,专注于实践,立足于实践,与实践如影随形,也是它们共同的突出特点。这意味着,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财政制度的内涵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与时俱进的。在财税体制改革目标的标识上,由关注属性特征到强化时代特征,便是一个重要体现。
(转自人民日报)